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行政审批服务局:
《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条件若干细化规定(试行)》已经省药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办理经营备案的企业,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要求,并办理相关变更业务。
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
2024年6月4日
(公开属性:主动公开)
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《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条件若干细化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.pdf